本標準按照 GB/ T 1. 1- 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匡武、王翔宇、海子彬、宗梅、程麗萍、昊蕾。
本標準參與起草人:孫莉寧、聞權、楊文韜。
本標準由安徽省人?政府2019年12月11日批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 (不含鄉鎮政府駐地)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500m3/d以下規模(不含)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 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466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 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347.1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濾膜法
H 347.2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 536 水質 氨筑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鐘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禁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農村( 不含鄉鎮政府駐地)居?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 不包括工業廢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含專?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穩定塘等)。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existing rural domestio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在本標淮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new rural domestio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5 尾水利用 tailwater utilization
生活污水經處理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或要求后用于農田施肥或灌溉、漁業用水等行為。
3.6 水體環境功能 water environmental function
相關區劃文件確定水體具備CB 3838 中相應的功能類別。
4、一般要求
4.1 應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氣候特點風俗習慣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規劃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因地制宜采用適宜的污染治理和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 工藝進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污水 收集時,原則上應雨污分流。
4.2 加強污水源頭減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強化改廁與農村污水治理有效街接。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 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
4.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排入漁業水體、用于農灌或排入農田灌溉溝渠、其他景觀水體的,應符合GB 11607、GB5084、GB/T 18921 的規定;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水質標準要求。
4.4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或規劃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的,按GB/T 31962 的規定執行。
4.5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不應混入工業廢水或規?;笄蒺B殖廢水。
4.6 農村醫療機構污水應經消毒并達到GB18466中預處理標準后,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7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污泥應根據工藝類型及運行管理要求進行排放,根據各地實際情 況合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標準執行
5.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含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
5.1.2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于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木標準。
5.2 標準分級與限值
5.2.1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 、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A標準、 一級B標準和二級標準。
5.2.2 排放分級具體?表1,排放派度限值具體?表2。
5.2.3 規模大于5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2對應的規定執行。
a) 規模大于1005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 中III類水域 (劃定 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執行表2規定的一級A標準。
b) 規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且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中衛IV、V類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執行表2規定的一級B標準。
c) 規模大于10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且直接排入GB 3838 中IV、V類水域的,執行表2規定的一級B標準。
d) 規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 中IV、V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濕地的,執行表2規定的二級標準。
5.2.4 規模小于5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2中二級標準; 出水排入村鎮附近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濕地等水體時,應保證受納水體不因此排放 行為而發生黑臭。
6、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并設置明顯標志。
6.2 對水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問、采樣方法等要求,按國家和安徽省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6.3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表3及生態環境部認定的其他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6.4 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5.2.5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5.2.6 GB 3838 中I、II 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劃定的游泳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政府對?景名勝區水 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的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排污口。
5.2.7 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7、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負責監督實施。
7.2 在任何情況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均應遊守本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 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3 縣級及以上人?政府可依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標準和要求。
7.4 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安徽省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 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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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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