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與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3/ 2171—2015《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與DB13/ 2171—2015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修改了適用范圍(見第1章)和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刪除了“污水再利用”的術語和定義(見2015年版3.3),修改了“農村生活污水”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術語和定義,增加了“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修改了分類要求(見4.1);
——刪除了農村分類(見2015年版5.1);
——刪除了部分控制項目(見2015年版5.2);
——修改了排入地表水體的標準分級和部分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4.1.2);
——增加了特殊要求(見4.2);
——增加了其他要求(見4.3);
——增加了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見5.4)。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河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靜、吳亦紅、王月鋒、李橙、趙琪、田在鋒、霍然、劉穎、顏駿。
本文件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
——DB13/ 2171—2015。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7日批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
本文件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規模在500m3/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相應流域排放標準執行;沒有流域排放標準的,按照GB 18918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 18466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347.2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945.2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DB13/ 2795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廚房排水,農村公用設施和民宿等排水,以及農村餐飲行業經隔油處理后的排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控制要求
4.1 分類要求
4.1.1 排入城鎮下水道
排入城鎮下水道農村生活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的,控制項目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GB/T 31962執行。
4.1.2 排入地表水體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表1規定執行;自2022年1月1日起,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表1規定執行。
4.1.2.1 入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執行一級標準。
4.1.2.2 排入 GB 3838 Ⅲ類水體(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或 GB 3097 二類海域,當設施規模大于等于100m3/d時,執行一級標準;當設施規模小于100m3/d時,執行二級標準。
4.1.2.3 排入 GB 3838 Ⅳ類、Ⅴ類水體或 GB 3097 三、四類海域,以及排入溝渠、水塘等水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當設施規模大于等于 100m3/d執行二級標準;當設施規模小于 100m3/d執行三級標準。
4.1.3 污水綜合利用
應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滿足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
4.1.3.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農田灌溉的,應符合 GB 5084 的規定。
4.1.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綠化的,應符合 GB/T 18920 的規定。
4.1.3.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景觀環境的,應符合 GB/T 18921 的規定。
4.2 特殊要求
4.2.1 有特殊需求的地區可根據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提出更為嚴格的控制要求。
4.2.2 白洋淀及其上游流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表 2 執行。白洋淀及其上游流域指 DB13/ 2795 中規定的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的張家口市、保定市。
4.3 其他要求
4.3.1 農村衛生所污水符合 GB 18466 消毒處理要求后,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
4.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農用時應符合 GB 4284 的規定,進行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5、監測
5.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設施末端排放口,并按照 GB 15562.1 設置排放口標志。
5.2 對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情況的監測按照 HJ 91.1 規定執行。
5.3 采用手工監測或自動監測時,按照 HJ 945.2 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5.4 水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 3 所列分析方法的適用范圍,選擇適宜的測定方法。
5.5 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將現場瞬時采樣檢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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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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