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青海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青海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青海省生態環境規劃和環保技術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祁彪、高冬香、丁玲玲、楊曉云、宋曉珂、郭一楷、馮宏昭、薛浩天、王建榮。
本標準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批準。
本標準由青海省生態環境廳監督實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及其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相關術語和定義、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與標準分級限值、水污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回用控制與污泥處置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和監督等。
本標準適用于青海省不同環境功能區設計規模處理量小于350m3/d的農村或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相關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以及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設計處理規模大于等于350m3/d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應執行GB 18918的規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和規?;笄蒺B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94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
GB/T 254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綠地灌溉水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污水(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污水產生量小于350m3/d的農村地區(包括農區和牧區的自然村、行政村、牧業村、牧區聚集點/區等)及城鎮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廚房、廁所等家庭排水,以及農村公用設施、旅游接待戶、旅館飯店、農(牧)家樂及畜禽散養農戶等的排水,不包括規?;笄蒺B殖業廢水和鄉鎮企業工業廢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收集、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處理設備的總稱,包括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的方法進行處理的各類設施。
3.3 污水回用(Wastewater reuse)
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后用于農業灌溉、漁業、景觀環境、綠化及城市雜用水或其它可有效合理利用等用水的行為。
3.4 受納水體(receiving water)
指接納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排放的河流、湖泊、水庫或其他水體。
4、一般要求
4.1 在明確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湖泊和漁業水體、其它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等法律法規和政府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禁止排污的保護區地)及污水禁止排放區內,不應新建排污口,對原有排污口應按要求進行整治和取締。
4.2 應根據農村(包括牧區聚集區)所處區位、人口規模與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規劃、環境容量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選擇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對人口規模較小、居住較分散、地形地貌復雜的村莊和牧區聚集點,宜選擇采用分散式污水處理模式和設施進行生活污水處理后達標排放或回用。
4.3 有條件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和規劃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鄉鎮和農村地區,應將生活污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 GB/T 31962 的納管規定和要求。
4.4 農村生活污水的收集應采用雨污分流;宜采用適宜于當地農村條件、經濟可行和易于管理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處理農村生活污水,且宜優先選用生態處理工藝,不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與技術;鼓勵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資源化利用,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達標后出水應優先考慮進行污水回用。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與分級限值
5.1 控制指標
根據受納水體不同,參考GB 18918、GB 8978有關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水污染物排放的具體控制指標適用情況,按如下規定執行:
a) 出水直接排入各類受納水體和環境的污染物控制指標均應包括 pH 值、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4-N)為基本控制指標;
b) 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應包括 pH值、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4-N)、總磷(T-P)、總氮(T-N);
c) 提供各類餐飲服務的農村旅游項目及經營性的農家樂、牧家樂等生活污水處理的出水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 pH 值、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4-N)、動植物油、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5.2 標準分級與限值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排放去向、受納環境的環境功能及敏感性、受保護目標、污水處理規模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具體分級標準及限值見表1。
6、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不應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Ⅰ類功能水域。
6.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Ⅱ 、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除外)時,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中的一級標準。
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的,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1 中的二級標準。
6.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直接排入村莊或集鎮附近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時,應根據處理規模,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a) 處理規模大于等于100m3/d 的污水處理設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中的一級標準;
b) 處理規模在20m3/d-100m3/d(不含)的污水處理設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中的二級標準;
c) 處理規模小于20m3/d的污水處理設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中的三級標準。
6.5 出水流經具有一定凈化功能的人工濕地、自然濕地、生態溝渠、小溪等間接排入受納水體時,根據處理規模和受納水體環境功能,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a) 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明確的,所流經的自然濕地、生態溝渠、小溪等出水應滿足受納水體對應環境功能的上述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b) 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不明確的,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不應低于表 1 中三級標準的控制要求,且應保證所流經的自然濕地、生態溝渠、小溪等的水體不發生黑臭。
6.6 出水排入周邊無受納地表水體、地下水位較深且易于蒸發的環境(如荒漠、無耕作功能的灘地等)中時,其水污染物排放執行不應低于表 1 中的三級標準的控制要求。
7、污水回用與污泥處置要求
7.1 污水回用控制要求
7.1.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回用的,根據其回用用途,應滿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關回用水或再生水水質要求:
a) 出水回用于農田、草場(包括天然草地與牧場、人工草場)和林地灌溉的,根據灌溉對象的不同,應符合 GB 5084、GB 20922 的規定要求;
b) 出水回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應符合 GB 11607 的規定要求;
c) 出水回用于綠地灌溉用水的,應符合 GB 25499 的規定要求;
d) 出水回用于生態景觀環境用水的,應符合 GB/T 18921 的規定要求。
e) 出水回用于城市雜用水用途的,應符合 GB/T 18920 的規定要求。
7.1.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不得回用于回灌地下含水層補給地下水。
7.2 污泥處置要求
7.2.1 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泥應合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7.2.2 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泥回用于農用時,其相關控制指標和施用條件須滿足 GB 4284 的有關規定。
8、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8.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宜參照行業主管部門關于排污口規范化整治的相關要求,設置規范化排污口,并宜按規定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設計處理規模小于20m3/d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可暫不要求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特殊情況下的監測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另行規定。
8.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下游配套建設有人工濕地(含人工氧化塘)等凈化工程,或是出水流經具有一定凈化功能的自然濕地、生態溝渠、小溪等間接排入受納水體時,可將所流經的人工濕地工程、自然濕地、生態溝渠、小溪等的出水作為農村污水處理排放的末端出水進行監測考核。
8.3 監測頻次和采樣時間等要求,應按照 HJ/T 91 的有關規定執行。
8.4 農村污水處理排放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2執行。有新發布的國家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水污染物的測定。
9、實施與監督
9.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9.2 除不可抗力情況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設施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采取必要運維管理措施保
9.3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可依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提出并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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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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